违约而非侵权承包人,亦可为保险代位求偿权对象

2023-05-10 14:56:27

阅读本文前,请您先点击上面的蓝色字体宣化网再点击关注”,这样您就可以继续免费收到文章了。每天都有分享。完全是免费订阅,请放心关注


 

——施工过程中因分包人过错造成发包人设备毁损,承包人的违约而非侵权行为,亦应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范围。

 

标签:保险|代位求偿权|违约行为|施工合同

 

案情简介:2008年,制罐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后者负责前者机器设备迁建安装工作,同时约定“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及“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制罐公司为此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因安装公司分包给运输公司的吊装工程作业过程中,驾驶员操作不慎造成设备损害。保险公司赔偿制罐公司损失149万余元后,向安装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文义分析,该款使用的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表述,并未限定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权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故将保险代位求偿权权利范围理解为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无法律依据,亦不符合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设立的目的。鉴于本案保险公司并非基于第三者对被保险人侵权责任行使代位求偿权,且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分包施工及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责任与义务,故安装公司对保险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对案件处理并无影响。

《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不同主体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各自可就同一保险标的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保险保障,从而实现利用保险制度分散各自风险目的。对所有权人而言,其对保险标的具有所有权保险利益,为分散保险标的损坏或灭失风险,可投保与其所有权保险利益一致的相关损失保险。发包人制罐公司投保的保险性质上属于损失保险。作为案涉保险标的所有权人,制罐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所有权保险利益,是适格的损失保险被保险人。安装公司作为承包人,其对案涉保险标的具有责任保险利益,如欲分散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发包人设备造成损失的风险,可投保也只能投保与其责任利益相匹配的相关责任保险,而非损失保险。

施工合同并未约定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免除承包人的赔偿责任。《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故即便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免除承包人赔偿责任,亦属无效。如支持承包人可以发包人已购损失保险(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已共同购买损失险)为由对抗保险人向其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无异于认可可以一份损失保险取代发包人和承包人基于各自不同的保险利益而本应分别购买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这不仅有违保险利益原则,亦将造成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违背保险经营的基本原理,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判决安装公司给付保险公司149万余元。

 

实务要点:施工过程中因分包人过错造成发包人设备毁损,承包人的违约而非侵权行为,亦应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范围。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盘山县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