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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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撞车是在免责范围内,在法庭上,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对抗。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综合保险条款”的规定,私人所有的被保险人、承揽车辆的被保险人或获准承包车辆的司机或其所有者或代管财产、保险车辆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罗先生以他的名义为这辆货车投保第三方责任保险,其目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第三人是指被保险人以外的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因此,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和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财产被明确划分为保险的例外责任。
原告:罗先生认为大多数保险合同都是专业和严格的,消费者很难理解。“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约定不明确的,该条款无效。罗先生说,第三方责任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公司的推销员在购买时没有向他说明这一点。
,并指出保单是由罗先生签署的。罗先生在答复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时否认保单上的签字是他自己写的。而保险公司不能确定保险单上的签名是罗自己的笔,可以由推销员签字。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它是无效的,没有得到支持;本案中的撞车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这是一次单方面事故。
同时,,根据“国家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就免责条款向申请人表明,未具体规定的条款不具有效力。然而,在审判中,被告没有提供客观和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免责条款已向原告明确说明,由此可以推断被告本应履行通知的法律义务的辩护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这一条款对罗不起作用,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