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车辆不明原因起火 保险该不该赔?

2022-08-03 00: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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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支队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确认”,证实事故是“一起由不明原因引起的车辆火灾,事故是一起交通事故,窦春强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索赔中心派出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发现事故是由于车辆“自燃火灾”造成的。

保险公司被“事故报告不由保险地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拒签。。

保险公司应赔偿自燃的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1)原告的车辆不是自燃的,交通警察和消防队均不确定原告的车辆是自燃的。(2)火灾原因不能确定为自燃的,其损害不属于“自燃损失风险”。(三)自燃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车辆自燃是否必须由消防队调查,保险公司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不能接受火灾原因作为自燃。(四)车辆燃烧、报废后,没有抢救问题,原告提出的“救援费用”索赔是没有根据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案情透露,保险公司现场调查纪录中所述意外原因为“自燃起火,情况属实”,即保险公司已初步确定保险车辆起火的原因。虽然公安消防部门因火灾原因未由公安消防部门规定,但保险车辆的火灾不能排除,因为保险车辆的火灾可能是由自动点火引起的。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保险车辆火灾是其他原因的证据。根据自动点火损失风险条款的规定,认为减少损失是必要和合理的,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车辆已被烧毁和丢弃。在没有关于救助问题的争论的情况下,没有人争论救助问题的存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来判断保险人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