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2 02: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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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现行的车辆损失保险制度,提出了三种新的承保方式,以解决现行制度的不足。1、“双重保险”承保;2“类似汽车档次差率”承保;3“全损退款”承保。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汽车已全面进入普通百姓家庭,机动车保险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2011年初,央视和社会各界对现行车辆损失保险提出了“高保险、低补偿”的问题。事实上,这是对现行汽车损害保险制度的一种误解,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汽车损害保险条款的宣传不到位,被保险人的解释和指导也不认真细致。
现行交通损害保险的保险条款存在明显缺陷。
(1)费率的制定不够合理,不够科学。
我国目前的汽车损坏风险率仍然比较单一,新旧车辆保险费率的差异已不能满足当前业务发展的要求。费率的制定不合理、不科学,不能充分发挥费率的调整作用。
(2)保险金额的确定不能满足被保险人的保护要求。
(三)按照新的购买价格确定保险金额。
根据新车的购买价格确定保险金额是一种成功的方法,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许多好处。问题是目前的做法不严格,条款不合理,承保程序有保障,承保很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利后果。
改革建议
针对现行车辆损失保险制度的不足,提出了三种新的承保方法。
(I)“双重保险”
所谓“双重保险”承保,即确定保险单上的“两个保证”:1、某一种车辆的新车购买价格称为“正常保险”或“部分损失保险”;(2)汽车的实际价值称为“特别保险”或“全损保险”。一般来说,保险费是根据新车的购买价格收取的,但保险费率是根据两个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合理调整的(这就是目前的汽车损失风险率是如何通过精算师获得的,而“高保险、低赔偿”是一种误解)。新车的保险费率是根据新车的购买价格确定的,但保险费率是根据两种保险金额对应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来调整的。同时,在保险单中设立了一个特别栏,其中标明被保险人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在特殊情况下(在全损情况下)解决索赔要求的依据。
简单地说,当被保险人车辆的全损按实际价值计算时,根据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以避免旧车的实际价值低于新车的购买价格时车主的不当利益,从而违反保险原则,造成“道德风险”的发生,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部分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新车的购买价格作为全额赔偿的基础,一旦被保险人车辆有危险,被保险人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
(Ii)“同类别的级差率”承保
同类型车辆的所谓级差率是指根据同一车型的新旧程度,随着车辆的使用和折旧年限的增加,在新车损坏保险基本费率表的基础上,车辆损坏风险率逐年提高。
具体方法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期限,为方便起见,各类汽车的折旧寿命为12年(是否适用12年)。保险金额应根据新车的购买价格确定,从新车保险开始,并根据被保险人的使用寿命每年扣除1/12。由新车购置价和新车保险费率决定的车辆损坏保险标准称为新车基准保险费。根据使用寿命,旧车的基本保险费和费率每年增加10%。
在12年的使用中,保险费用的确定更加合理、科学。由于保险费并不随着保险金额的降低而降低,而是根据车辆的新旧程度(车辆处于危险后更换备件的利润),车主对车辆的喜爱心理、新旧车辆的风险率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新车时,车主特别注意车辆,同时由于车辆的机械状况较好,风险因素相对较小。
随着使用寿命的延长,车主的这种恋爱心理逐渐下降,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车辆的机械状况越来越差,风险因素也随之增加。同时,在前几年,车辆的颜色相对较新,一旦脱离险境,被保险人对车辆维修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往往考虑到被保险人的车辆相对较新,愿意相对放宽一些维修项目。因此,尽管保险覆盖率有所下降,但对保险车辆风险率上升的影响似乎较小。
因此,前几年的保险费逐年高于新车的保险费。当然,随着车辆使用年限的增加,其馀的50%、60%甚至更小,虽然保险车辆的风险因素增加得更多,但保险费率增加了,但保险金额却大幅度下降,一旦推出,对车辆维修标准的要求就不会太高。因此,修理费用相对较新车辆低。相比之下,维修需求的相对减少对保险收取的影响应该比风险率的提高更大,因此近几年来,保险车辆的应收保费逐年低于新车的应收保费。但是在前几年和以后的几年里,同一车辆保险费的金额总是上下波动的新车保险金额。
至于为何旧车的保险费与新车的保费没有很大分别,原因很简单,一是旧车的风险因素大大增加,二是旧车在维修时需要更换新零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同类型的车辆等级差错率可以有效地解决汽车保险中的三大缺陷。原因如下。
首先,速度的确定不是简单的硬套,而是根据不同车辆的具体计算公式,这种计算方法更加科学合理。这一比率的作用已得到充分反映。
第二,自确定保险费率以来,考虑了两个因素:第一,基本保险费没有固定,但车辆的颜色越差,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随着使用寿命的增加,一定比例将逐年增加;第二,考虑到目前的做法,保险金额低于新车的购买价格,保险车辆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可以按比例支付,无法满足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因此,随着保险金额的减少和风险因素的增加,保险费率将逐年递增,从而取消比例补偿。这些措施是建立在充分的基础之上的,在保险车辆之后收取保险费和支付直接经济损失是务实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是科学合理的,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可以得到全额赔偿。因此,这种做法不仅可以调动人们对保险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
第三,由于车辆的保险金额是采用同类等级差率后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在确定保险金额时,还可以减少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这有利于保险合同关系的和谐。
采用同类差价承保时,在过去几年内使用车辆时,根据折旧实际价值较低。考虑到被保险人车辆的维修费用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过低,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保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新车的购买价格如下:(1)购买价格低于10万元的车型,将在过去几年内使用,其旧车的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选择在2万元以内。(2)对于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车型,被保险人可以在最近几年内选择4万元以内的保险金额;(3)对于20万元以上的车型,投保人可以自行选择5万元以内的保险金额。当然,保险金额确定为二、四万元、五万元是否合理,可以进一步研究。
(3)“全损退款”承保
由于部分汽车损坏案件占全部汽车损害案件的99.9%以上,造成损害的案件总数仅为几千起。因此,一般来说,可以在条款中规定保险费率可以根据部分损失确定,保险金额可以由被保险人根据条款规定的条件自由选择。如果被保险人有全损或推定全损的特殊情况,赔偿金额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价值确定,当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时,按(1-实际价值/保险金额)x保险单收取的保险费退还费用。
虽然第三种承保方式在理论上是合理的,但很容易引起投保人之间的误解,使人们对“高保险低补偿”和“赔款时偷懒保险公司”等问题产生怀疑。由于需要强大的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