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现实生活中,为了营运方便,存在大量个人所有车辆挂靠在某公司名下的情况。但在办理保险时,既有以实际车主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也有以挂靠公司为被保险人投保的。
这两种投保方式有区别吗?
区别大着呢!
如果以实际车主为被保险人,由于车主为车辆真正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车主与保险公司不会在车主是否具有可保利益问题上产生纠纷,车主能够获得保险保障。
但如果以所挂靠公司为被保险人,则出险后经常会出现保险索赔纠纷。例如,挂靠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挂靠车辆的实际车主对第三者进行了赔偿,第三者也向实际车主出具了赔偿凭证。
但接下来的保险理赔会出现问题:
1.由被挂靠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理由是,从相关赔偿凭证上看,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并非是被保险人(被挂靠单位),被保险人并未因事故的发生遭受任何损失,无损失即无需补偿,被挂靠单位不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2.由实际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理由是,实际车主并非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要获得保险金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赔偿义务主体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受到了财产损失。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前述拒赔理由,从法律理论上来讲是有依据的。为了避免纠纷,还是建议挂靠车辆在投保时一定要以实际车主为被保险人!